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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领程序

全面推行“网上办”、“不见面”经办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互联网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社补”、“企业失业保险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http://rsj.beijing.gov.cn)申请相应补贴。

企业通过互联网申报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核验,审核通过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四、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3.补贴期限。2020年2月至4月。

4.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五、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1.培训内容。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2.组织方式。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3.线上培训。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4.补贴资金。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5. 培训补贴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模块申请培训补贴,对本企业具备培训补贴条件和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要做出承诺,并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补贴申请,并上传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岗位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及课时、培训方式、培训人数及批次、培训师资等内容)、学员花名册、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效果情况、培训课时相关材料等。培训课时相关材料一般包括与培训方案对应的考勤记录、相应截图、照片等。

2.公示。经系统自动信息比对后,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系统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培训情况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后重新公示;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企业原因,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

3.拨付。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各企业培训补贴情况,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用款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专账”支出账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支出账户将资金拨付至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其拨付至各企业。

4.检查。在企业申请培训补贴期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文件中支持企业开展新招用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检查内容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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